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6 21:15:02浏览97次
医疗事故医院需要赔偿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
患者出院时,医院并没有告知复查的具体时间。出院后,患者出现视网膜脱离。法院确定医院赔偿金额后,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承担患者后续治疗发生的费用?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医院赔偿患者20%的后续治疗费用。
视网膜脱离患者起诉两次
2005年,林在鼓
楼区的一家医院治疗眼病。出院时,医院没有告知定期眼底检查的具体时间。随后,林的病情恶化,视网膜脱落。林起诉鼓楼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法院裁定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诉讼期间,在医疗事故赔偿举证期结束后,林仍多次在其他医院进行后续治疗,花费了大量金钱。
林认为医院也应该承担部分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但协商未果,再次起诉。
后续治疗费用医院必须支付20%
对于第二次起诉,鼓楼区法院一审认定,林出院时,医院未提供定期眼底检查的具体时间,与患者视网膜脱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案属于二级甲类医疗事故。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医院应对原告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林在后续治疗中的全部费用的20%。
2005年7月、8月、10月、12月和2006年5月,林到另外两家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随访治疗,共花费27,128.13元。按20%的负债,是5425元。庭审中,原告林仅要求被告向医院支付5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