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6 22:15:03浏览74次
省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所在的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劳动者平均工资,按照各省、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
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确定为最后一个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和应用司法解释,我院从四川省统计局获得了2005年四川省相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资料印发给你们,请在收到后及时转发给基层法院,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8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274。2元
5.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15820元
由于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只能在3月以后才能获得,为了方便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次年5月1日至4月30日作为统计年度,即每年5月1日起适用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法院在执行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向省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报告。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