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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如何鉴定赔偿损失,在公司受伤怎么赔偿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07:27:02浏览60次

胎儿出生时,由于医院手术程序不规范,右臂丛神经受损。近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裁定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处被告鱼台县一家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767.05元。

原告小明的母亲于2006年10月1日8:

00住进鱼台县某医院妇产科。14: 30,胎头娩出后子宫完全打开,出现肩难产。原告输出后右臂反射不好,能动但举不起来。10月4日,原告转入上级医院就医,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上海复旦大学儿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检查治疗,术后出院。经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均诊断为右臂神经丛损伤。12月27日,原告前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12月29日,在全麻下进行右臂丛探查。他于2007年1月2日出院。

受医患双方委托,济宁市医学会于2007年3月8日出具了医医验[2007]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在诊疗过程中,医生不规范,孕妇分娩前不仔细检查,胎儿体重不测量,助产士不仔细观察产程,产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询问上级医生;病历书写不认真、不规范,催产素应用指征不明确,病历中没有与患者沟通、观察用药的记录;在各种手术前,她没有和母亲及其家人交谈和签字,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右上肢臂丛神经麻痹系出生损伤所致,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相应伤残等级为六级。鱼台县某医院负主要责任。受山东何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冀中直物证学院司法鉴定书于2007年5月21日由冀中直四检院[2007]法检字第0501号出具,原告右上肢、右手残疾,日常生活只能在他人帮助下完成,为三级护理。

鱼台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母亲在分娩过程中,被告操作程序不规范,孕妇在分娩前没有仔细检查,胎儿体重没有测量和估计,助产士观察产程不仔细,没有及时咨询上级医生,导致原告在分娩过程中肩难产,导致原告右上肢臂丛损伤,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原告六级伤残。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负主要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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