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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合同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07:36:02浏览150次

2003年4月4日,27岁女性张颖(化名)入住中医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宫内发育迟缓、中度妊高征。 第二天早上,医生在硬麻醉下对子宫下部进行了剖宫产手术。手术持续了一个小时。深夜,张颖感到下肢麻木,并逐渐加重。 第二天下肢麻木进一步加重。经检查,患者双下肢肌力为0级。外科医生立即询问医务科长,医务科长打电话给南通肿瘤医院麻醉师咨询。南通的专家又给病人做了手术。4月8日再次对患者进行检查:肌肉力量为0级,双下肢感觉失去,无明显神经恢复迹象。经过治疗,患者被转到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经诊治,原告脐上三指以下感觉消失,下肢瘫痪,深浅反射消失。

五个月后,张颖及其家人向南通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张颖不服,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结论,其分析意见为本案麻醉的选择、操作、用药均无过错。不是医疗事故;但由于医生对疾病的发生缺乏知识和经验,诊治不够及时,造成截瘫的后果。

为了索赔,张颖起诉了某市的一家中医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此案不是医疗事故,但由于医院缺乏经验,诊断和治疗不及时。也应该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受害方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118,115.80元。80%,即94492.64元,由某中医院承担,其他损失由张颖承担。判决还告知,本判决仅针对医疗费等费

用,其他费用需经伤残鉴定后才能确认,原告将另行主张。

今年4月,张颖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张颖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如下:1 .张下肢截瘫为二级残疾;2.张的下肢截瘫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因此不适宜评估丧失的时间。伤后六个月,他需要适当的营养援助和一个人的长期护理;3.张颖的后续医疗费用主要包括褥疮、尿路和呼吸道感染等的防治。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经审理,某市法院认为,本案纠纷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与某市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故本案应属于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赔偿范围可以确认原告张颖的损失为628,877.80元。我院决定张英自己承担20%,某中医院承担80%。此外,一家市中医院补偿了张颖相应的精神安慰。据此,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市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原告张颖人民币503,102.24元。

2.被告市中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原告张颖精神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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