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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09:36:02浏览69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器具费、丧葬费、家属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等。并明确规定了上述补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一次性赔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金额,由于目前缺乏相关解释,医患之间存在分歧,甚至卫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因理解不同而存在分歧。根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意图,结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金额进行了探讨。

(一) 医疗费

“根据治疗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依据是凭据,但不包括基本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用包括医疗机构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护理费。以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凭证为依据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进行。未经医院批准或证明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补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或治疗其他疾病无关的药品,其费用不予补偿。患者经医院治疗痊愈后,如无必要再次住院,应立即出院。患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承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用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治疗费”,仅供参考。

2.“基本医疗费用”是指患者为治疗原发病而发生的非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来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基本医疗费用; (2)从处方药和治疗项目来判断。原发性疾病的医疗费用是用于治疗患者原发病或损伤的药物、检查和治疗费用。然而,上述原则并不完全正确。比如从时间来看,医疗事故前的医疗费用是初级医疗费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反过来不一定成立,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两种医疗费用往往同时混合,即在治疗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病,尤其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严重疾病,医疗事故只对患者造成轻微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按时间分割,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有争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由司法鉴定部门认定医疗费用。

3.关于继续医疗。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在解决医疗事故阶段无法完全治愈,规定继续治疗费(也称继续医疗费用、预计医疗费用、二期医疗费用)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首先,通过对立法语言的分析,可以理解为医疗事故赔偿结案时(即结案时),尚未发生的患者医疗续保费用不能一次性结算支付。由于继续医疗费用是指因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需要再次治疗或损伤未恢复者的未来治疗费用,由于患者体质和病情的差异,以及医院等级、技术水平和收费标准的差异,无法确定继续医疗费用的金额,任何医疗机构或评估部门的估计都不准确,必然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利益。因此,规定规定,更新医疗费用的思路是“结案后”;其次,是否需要继续治疗,以专家评审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患者医疗护理医疗建议》为依据;三、继续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费用计算支付。但是,目前我国基本医疗没有具体的范围和项目。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法制监督司、卫生部医疗管理司组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百问》”,1998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进行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了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然而,由于这一条款的复杂操作和法院系统对这一规定的抵制(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杨永晴撰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79页的“基本医疗费用”一节),作者担心法院今后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能会对患者的继续治疗费用采取“报销”的方式,甚至“根据

(二)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计算。”

根据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种方式。

1、固定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本应按期完成,但因医疗事故造成工作延误而损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报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一年度人均奖金为基础计算,超出奖金税的门槛有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等私营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尤其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三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必须与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相结合。

2.无固定收入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证明,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

3.延迟日期的确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条“误工日期应根据实际受损恢复程度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误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休息日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除。治疗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不疗养的,不计算损失时间。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经专家鉴定组出具《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后,不计算误工费,即确定伤残后,残疾人不赔偿误工费。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发生医疗事故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按照司法解释的本意,“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是指行政级别在“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由各地规定。比如重庆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是12元/天。

(四)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平均年薪计算。”

“陪护费”的称谓比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护理费”的称谓更科学,因为在医务人员开展的医疗活动中有护理活动。陪护费用的计算期限以医疗事故发生后的“住院期间”为限,以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为基础按日计算。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中规定的“一刀切”的陪护费用计算方法,与最高法院《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用计

算方法不同,该条规定:“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经医院批准后限制。”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需要最高法院明确说明。

(五)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伤残之月起30年内支付赔偿金;但是,60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比如2002年重庆公布居民年平均生活费5767元。但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每年转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数据时,应明确规定何时使用该数据处理时间与时间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方便操作。建议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借鉴。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标准中的医疗事故对应1至10级伤残等级》中的规定,认定为3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构成10级及以上伤残的,才能计算伤残生活津贴,属于4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期限仅为承担伤残津贴责任的最长期限,并非所有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30年、15年、5年。具体寿命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残疾等级确定:

(1)一级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甲类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乙类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

由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假设中国人的预期寿命为75岁(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设的70岁预期寿命相比,它延长了5岁),所以“60岁以上,不超过15岁;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可以按照60岁以上年龄增加1年,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60岁15年,61岁14年,62岁13年,68岁…7年,69岁6年,依次递减,70岁以上5年。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然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设备的,按照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热门设备费用计算。”

残疾人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其中,假眼、假发等。没有功能补偿,但被社会普遍认可,仍然属于残疾人用具。计算成本时,既包括购买成本,也包括残疾电器的安装成本。费用根据市场上流行的家电价格计算,也可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未来的更换费用要根据停用电器的使用寿命和平均寿命(75岁)来考虑。

所谓“大众化家电”,是指同一品种广泛使用的家电,一般仅限于国货,不包括奢侈品。最高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还规定,残疾人用具的费用按照家用普通用具的费用计算。

本项所称“医疗机构证明”不具体指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证明,还包括为患者治疗医疗事故损害的县(市、市辖区)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当医患双方对是否配置残疾人用具发生争议时,可以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患者的医疗建议综合确定。

(七)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计算."

目前,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已经明确了丧葬费的具体标准。比如重庆的丧葬费标准是1500元。根据《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人的解释,丧葬费已经包括“尸体存放、尸体操作、尸体整容、火化、裹尸布等费用。”至于死者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p#分页符标题#e#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赡养又无劳动能力的死亡或者伤残人员,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16岁以下的,会提高到16岁。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参照公安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所称“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限定为五级以上(含五级)伤残程度,即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的残疾病人,可以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2.“无劳动能力人”不仅包括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还包括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不能通过从事劳动来赚取经济收入。但如果是失业、下岗或不愿工作,不符合确定随军家属的条件,此费用不应计算。

3.确定扶养人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当提供扶养关系证明,以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明和证明。卫生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要求

4.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由有赡养义务的人分担,死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承担其应当赡养的部分费用。换句话说,医疗机构只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或残疾人。例如,甲、乙双方有一个10岁的孩子,甲因医疗事故死亡,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减少乙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即除以二,计算公式为:(居民最低月生活费12个月6年)2人。当死者或伤残者的父母成为被抚养人时,赡养份额应按父母的子女数(包括私生子、继子女、养子女)确定。计算生活费时,如果有n个孩子,除以n。

5.对于60岁以上的被抚养人,赡养期仍按60岁以上年龄增加1年、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见本文“伤残生活津贴”一节)。

(九) 交通费

"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用,支付凭证."

包括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一般视患者病情、损伤类型、当地交通情况而定。但患者因故意支出而支付的不必要的交通费,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十)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旅行住宿补贴标准,支付凭据。”

住宿费是指因转院治疗和检查而无法住院或住在家中的患者的生活费。需要指出的十点,这里的“代金券支付”并不是以住宿发票上的金额为基础,只是说明患者确实有实施住宿的代金券和住宿天数的计算,不考虑发票金额,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差旅住宿补贴,比如重庆目前的标准是30元/人/天。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6年;如果病人是残疾人,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精神伤害慰问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心理或生理痛苦,以金钱给付形式给予的安慰。最高人民法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在赔偿项目中列出“死亡赔偿金”,而是直接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民法原理和司法解释,名称更合理。因为“死亡赔偿”实际上是对死者亲属精神损害的赔偿。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死亡.死者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列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将其他近亲属列为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因此,在死者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人生活补贴一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不是按每例6年或3年计算的。更何况,没有必要为死者的每一位近亲属计算一笔精神损失费。在计算具体年数时,可以根据患者的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平均住院日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的近亲属和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从上述第 (1)项至第(11)项计算的所有费用之和即为医疗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但是,在计算完所有损失后,并不意味着所有赔偿都将由医疗机构支付。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确定。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全责,是指因医疗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

(2)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

因此,在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进行划分: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承担主要责任者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轻微责任者承担全部损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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