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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案例,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14:48:01浏览89次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

原告潘培峰因右下腹疼痛于2001年6、7月间多次到上海某医院就诊,被告被诊断为子宫腺瘤。同年7月25日,原告因腹痛不止而去找被告。到2002年12月26日,原告得知随访检查后未显示右侧卵巢。2002年1月22日,原告前往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和常征医院进行检查,两所医院一致认定未显示右侧卵巢。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摘除卵巢对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很大伤害,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478.96元;继续治疗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和伤残津贴2万元。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伤残津贴的要求。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办公室接受的治疗是真实的。2001年7月31日,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全子宫切除术加双侧膀胱阑尾切除术。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患者右侧卵巢已经癌变。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利益,避免二次手术,手术过程中切除了右侧卵巢。卵巢切除纯粹是为了患者的利益,医院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虽然原告陈述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等损失金额属实,但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无任何缺陷,故不同意原告的主张。经审理发现,2001年6月,原告因右下腹疼痛前往被告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腺肌瘤。2001年7月25日,原告因妇科治疗入院被告,2001年7月31日,她接受了腹式子宫切除术加双侧膀胱阑尾切除术。2001年8月9日,原告出院。2001年12月26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进行妇科超声检查,结果未检出右侧卵巢。2002年1月22日、3月7日,原告到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常征医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第一妇幼保健院进行妇科超声检查。以上医院出具的超声检查报告均显示右侧卵巢未显示。原告认为被告在妇科手术中擅自摘除了右侧卵巢,因此于2002年6月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原告因患有腺肌瘤,在被告处接受了腹式子宫切除术加双侧膀胱附件切除术。在手术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卵巢已经癌变,应立即停止手术,告知被告及家属情况,选择进一步治疗方案。被告选择有利于原告是基于不侵犯原告利益的前提。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手术中摘除了原告的右卵巢,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认定被告有过错。被告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确认了原告提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的损失,法院予以认可。由于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带来精神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允许,金额由法院自行决定。至于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赔伤残津贴,是自愿的,可以允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规定,判决如下:

首先,被告医院应该

本案医院的主要过错在于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进行治疗,超出了医疗损害的“允许范围”原则,造成患者身心损害。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关于知情同意权的知识。

什么是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首先要明确其主体是患者,其次要明确是一项权利,是患者享有的权利。知,是指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生要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意是指患者在知晓并被告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充分行使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手段和医疗方法的权利,或者同意治疗或者拒绝治疗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类传染病患者及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患者、肺部有碳鼠疫的患者应隔离治疗。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的,公安部门可以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是有限的。在上述情况下,患者拒绝治疗的权利不能违法使用。

(二)知情同意权的演变

现代意义上的知情同意权是二战后提出的。《纽伦堡法典》规定“以人体为实验对象时,事先接受实验绝对需要取得受试者的自愿同意。即:主体必须具有行使同意权的法定权力;作出决定时必须没有任何胁迫、引诱、欺诈、虚伪、哄骗或今后其他形式的胁迫或威胁,决定可以自由使用;对于受试者来说,仍然需要对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有足够的了解和理解,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关于后者,要求他在

承诺接受实验之前,必须先了解实验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目的,采用和进行的方法,可能出现的一切不便和危险,以及参加实验对其个人和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同意的性质是每个发起指导和参与实验的人的责任。这是个人的责任,不应该推给其他不相关的人。”此后,“知情同意”逐渐成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最受关注的伦理问题之一。然而,它是随着美国判例法的形成和发展而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建立的。

(三)知情同意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知情同意有以下内容和范围:1。医疗机构必须在医院明显的地方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费用。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标志。3.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避免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4、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应经医院同意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5、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征得其家属或相关人员的同意。所谓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88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疗活动:具有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因患者的特殊体质或危急情况而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风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检查和治疗; (4)可能给患者造成巨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6.在临床实践中,患者应告知并认可的具体诊疗活动有:对人体构成侵入性损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要求患者承受疼痛的检查项目;所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本质反应的差异;要求患者暴露隐私部门;从事医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对患者施加行为限制是必要的。医疗机构必须全面告知医疗行为。如果信息过于简单,会损害患者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也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潜在因素。一旦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责任将全面推给医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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