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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不会吸允脑瘫,新生儿太早翻身是脑瘫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15:18:02浏览66次

案例分析:产妇相信医院的医疗技术,去医院分娩,但新生儿脑瘫。3月9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新生女婴曾)各种损失共计102635元。

2007年5月24日,产妇叶某基于对医院的信任,前往定南县某医院分娩。入院后,医生只做了初步检查,没有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就离开了病房。当天18点左右,产妇即将分娩。当她看到胎头时,当场的护士给产妇输氧,但产妇还是无法分娩。直到17点,产科医生在婴儿出生前十分钟赶到产房,协助产妇助产。刚出生的女婴出生后脸色发青,声音也不够大。她很快被转到医院的儿科治疗,但没有好转。之后女婴被送到赣州的几家医院治疗,确诊为小儿脑瘫(痉挛性II型)。根据江西省医学会鉴定,此次医疗事故属于三级、二级,医疗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的母亲和女

儿与被告的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医疗活动中,被告人及其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标准。但被告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细致的关注,未能判断原告的个体差异,无法及时发现产妇宫内缺氧是否为慢性;胎儿宫内窘迫,治疗不及时不到位,不尽早与患者沟通或以其他方式尽快终止分娩的;婴儿出生后,恢复不规律,不到位,致使婴儿原告曾患脑瘫。被告医院有明显过错,与患脑瘫婴儿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85%的事故责任。最后,法院裁定,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2635元。

律师李玉林评析:的这起案件是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中医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医院没有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细致的关注,不足以判断原告的个体差异,导致是否不能及时发现产妇宫内慢性缺氧;胎儿宫内窘迫,治疗不及时不到位,不尽早与患者沟通或以其他方式尽快终止分娩的;婴儿出生后,恢复不规律,不到位,致使婴儿原告曾患脑瘫。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与患脑瘫婴儿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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