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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赔偿免责协议,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16:51:02浏览87次

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及免责条件

我们注意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起草人谨慎避免使用“赔偿责任”一词,该词被人们普遍接受,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并使用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概念。至于补偿费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补偿标准。(第18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对医疗事务的处理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不利于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因为赔偿范

围不明确,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难;由于各地赔偿标准不统一,情况相同的案件会在不同管辖区审理,判决结果也不同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不应拘泥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赔偿标准,而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原则,参照一些特殊侵权立法(如《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关于人身伤亡赔偿的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原则性意见:

(一)明确承认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对公民身体的侵害,适用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方法。资料来源:医学教育网

(2)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应包括(a)死亡赔偿(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b)因残疾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c)因被害人死亡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d)因死亡支付丧葬费,(e)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f)因被害人死亡赔偿。赔偿标准参见本书“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一章。有人认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完全由医疗单位承担,必然会影响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甚至可能造成不良习惯的循环。”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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