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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人员,医师资格证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21:18:02浏览84次

急救人员不具备医生资格,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新沂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在接到120求救电话后,新沂市一家医院派出一名没有医生资格证和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到现场救治病人。认为有明显过错,判处赔偿死者孙家属53385元。

2006年6月20日中午12时许,孙晕倒在新沂市街头,在场的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接到急救电话后,新沂市一家医院派了一名没有医生资格证和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王到现场救治病人。到达现场后,王对死者进行了检查。大约两三分钟后,王告诉周围的人,孙已经死亡,随后

急救人员返回医院。之后,死者家属赶到现场,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的救护车再次回到现场,将孙谋拉回医院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孙谋死亡。

孙的亲属起诉医院,理由是被告单位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患者紧急情况下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延误了抢救患者的最佳时间,导致患者死亡。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送无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王参加120急救。到达现场后,王在无法确认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放弃了急救治疗。可以推定,被告未能及时抢救是原告亲属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医院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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