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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法律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10:06:02浏览141次

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挑战传统法律。现代法律规定,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在被害人有感知损害能力的前提下予以确认。在我国立法中,承认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和必要的。司法实践中,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确定,而不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关键词: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感知能力

遭受侵权后果的受害者可能处于“植物人状态”[1]。他们仍然可以获得财产损害赔偿,这与一般受害人没有区别,但他们仍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2]?根据传统的损害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原因是,当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时,他会基于自己的意识能力而感到身体疼痛、悲伤、痛苦、不安、恐惧、担心等精神痛苦。因此,法律通过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使受害者的精神得到抚慰,损害得到赔偿,创伤逐渐平复。而植物人没有意识能力,既感受不到精神损害,也感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作用,因此不关心精神损害,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现代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有了突破。

一、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现代法规定

大多数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先后通过判例肯定了对植物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当然,少数国家仍然持否定态度。

(一)采肯定态度的国家。1。1962年,英国通过怀斯诉凯案确立了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3]本案中,英国上诉法院判给无意识植物人原告15000元精神损失费。两年后,在West诉Shepherd案中,英国上议院判给只能存活五年的植物人17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原告无法参加社会活动、享受生活所遭受的损失。莫里斯勋爵指出:“受害者意识的丧失并不排除他的日常生活和良好活动被剥夺的现实,只要这种剥夺是某种身体伤害的必然后果。”[4]值得指出的是,在英国,植物人的精神损害仅限于对娱乐活动损失的赔偿。[5]

2.1990年,西班牙最高法院裁定对植物人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10百万元(相当于60,101元)。[6]法官认为植物人遭受了功能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客观评价,是否能够感知不被重视。

3.1992年,德国最高法院确认丧失生理敏感性的植物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7]法院认为,尽管受害者因严重残疾而丧失了身体知觉,但他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他的人格遭受了全部或部分损害。这种补偿被认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补偿。法院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学者们的肯定。1993年,奥地利最高法院还认为,植物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他们的人格受到严重侵犯。[8] 4.法国最高法院民事二庭在1995年2月22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人类的植物人状态不排除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原告的损失必须得到充分赔偿。[9]本案的判决确立了精神损害不以意义和思维活动的存在为前提的原则,最终统一了法国司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为此,意大利也认为植物人可以获得全额损害赔偿。[10]从这些国家的实践中可以看出,现代损害赔偿规则试图寻找各种原因,或者植物人因丧失娱乐活动而遭受精神损害,或者人格受到损害而出现精神损害,或者身体机能受到损害而出现精神

损害,最终确立了精神损害不以知觉和思维活动的存在为前提的原则,从而承认了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比利时, (二)采否定态度的国家。仍然认为植物人没有感知能力,因此他们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11]有人指出,比利时最近的判例采取了赞同的态度(22岁的原告处于昏迷状态,存活的可能性很小,法院支持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但从法院判决的理由来看,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原告的昏迷程度已经从3级降到2级,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无法感知。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比利时的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必须以受害人的感知能力为基础,原则上不承认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荷兰,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争论不休,至今没有定论。宣誓者认为,根据“见正义得到伸张”的原则,应该得到承认;然而,大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因为他们没有感知的能力。[12]在希腊西部,人们还认为,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一个人必须具有完整的道德人格或完整的意识,必须有感情并能够感知外部世界(从外部世界接收群众)。[13]从这些反对意见中可以看出,这些国家仍然坚持传统的赔偿规则,认为既然不能感受到精神痛苦,就不存在精神损害,既然不能感受到赔偿的抚慰作用(这恰恰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就不应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于是得出了否定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结论。

二、我国应承认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在我国立法中,不涉及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被害人是否可以是植物人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确认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合理和必要的。因此,我们应该借鉴持肯定意见的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植物人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

首先,从权利主体的资格来看,植物状态人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的保护。植物人感知能力的丧失会导致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吗?德国著名法学家、法人现实的主要代表凯尔克在论述法人本质时指出,法律主体与意义的能力是联系在一起的(但由于凯尔克没有指出二者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后来遭到学者的批评)。事实上,意志能力解决的是某一事实的法律权利义务问题,这只是行为能力的基础,而不是权利能力的基础。奴隶社会的奴隶有有趣的能力,但不被社会认可,不享有学科资格;但在当代民法中,无意思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具有主体资格,因此意思能力与主体资格没有必然联系。[14]即使一个人因为伤害而失去意识,他仍然是人,仍然具有人格。所以他的人不是因为失去了意识而不被尊重,他的各种权利不是因为失去了感觉而享受。

http://www .搜狗.com之所以负面评价,是因为植物人没有感知精神痛苦的能力,所以不在乎精神伤害。事实上,这是精神损害认定的一个主观标准,即精神损害的存在和程度取决于被害人的主观感受。但精神痛苦是功能的自然反应,是无常的人的意志,有没有意义的能力,有没有意识,这是两回事。精神损害的认定应当客观。[16]尤其是在被害人的意义能力不完善的情况下,现代法律更倾向于将他的精神损害客观化,以及被害人是否能够感知以及感知到什么程度。当难以就是否存在意识的标准达成一致,或者当难以对一个看似无意识的人是否存在精神痛苦做出结论,或者出于对一个无意识的人的同情而确定是否存在精神痛苦时,国外先例和国内学者通常倾向于认为精神痛苦不以这样的感知为前提。[17]“不允许因其不知道痛苦而否定其请求权”[18],“不因其暂时无意识或知觉微弱或终身无意识而不同”[19]。因此,对于意义能力不健全的受害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植物人等。),其精神损害的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即分析被害人遭受损害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植物人虽然无法感知所受的痛苦,但其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承认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上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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