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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金额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15:30:04浏览57次

医疗事故三级乙类赔偿

病例介绍:吴女士在安徽省宣城市某医院生下一名男婴。由于医疗事故,男婴在抢救了几个小时后死亡。吴某和他的妻子将宣城的一家医院推到了被告席上。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此

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裁定宣城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2005.76元。

2007年11月3日,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永义村吴某开始在被告办公室进行妊娠检查,结果正常。2008年4月2日,吴某被允许进入被告办公室劳动。在医院观察产程和胎心后,吴某接受了低浓度催产素静脉滴注。4月4日,吴某产下一名男性活婴,APGAR评分1分4,出生时羊水混浊。新生儿经吸氧、吸痰、人工呼吸、气管插管、肌注纳洛酮后,抢救无效死亡。

宣城医学会鉴定,宣城某医院孕检时胎儿检查记录不全,孕妇分娩时观察不慎,产程未及时处理。医院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案构成三级、二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应对吴某怀孕期间的怀孕测试和分娩负责,并且存在一名男婴因被告的医疗事故在吴某死亡的事实。吴某夫妇作为死婴的补偿者,有权要求他们的权利。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在吴某出生的男婴在出生时是一个活的孩子,具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能力。婴儿死亡后,被告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件事实,被告医院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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