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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15:48:02浏览63次

医疗事故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致人身伤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按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初级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平均年薪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自伤残之月起最高赔偿3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6)残疾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补偿器具的,按照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热门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赡养人生活费: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际赡养的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的残疾人为限,按照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16岁以下的,会提高到16岁。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计算,根据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发生医疗事故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凭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6年;患者伤残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因时间损失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其日常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同一个概念,但个人认为,当事人可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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