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17:09:02浏览71次
医院是否应该对假药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
今年4月22日和4月24日,广东省某医院住院的重型肝炎患者发生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经调查,由于某制药公司违规,购买的药用辅料“丙二醇”实际上是“二甘醇”,该辅料被用于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注射该药物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目前,该病例中有9例患者死于“亮菌甲素”假药。
对于本案中医院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医院没有直接过错。根据《产品质量法》,受害者家属应该起诉生产企业。 第二种意见是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生产或者销售缺陷产品给用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双方都有赔偿责任。虽然医院没有过错,但是受害人可以先向医院主张权利,然后医院可以向药厂主张赔偿。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但理由不一样。
第一,医患双方在选择药品时都要有买卖合同关系,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即使医院对其销售的不合格药品没有过错,也应赔偿买方(即患者)的损失。
第二,医患双方都对产品质量负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产品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医院要承担药品违反明示质量标准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卖方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卖方应赔偿损失。医院销售的药品不符合明示的质量标准,其责任是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争。虽然医院没有过错,但作为病人,他有权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其次,医院应承担因药品违反隐含质量标准的责任,即应承担缺陷责任。从损害结果分析,涉案药品不仅未达到明示的
质量标准,还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和死亡,属于产品缺陷。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条规定,药品不符合默示质量标准,即产品存在缺陷的,医院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当然有权向其他责任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