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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医疗事故保险赔不赔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07:48:01浏览141次

医疗事故赔偿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的人身损害原则,《条例》提出了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的四项基本原则:

1、适应特定情况下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等级为四级,其目的是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不仅要考虑属于哪个等级,还要考虑某一等级的哪个等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不能相同,同一级别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具体金额不能相同,否则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将丧失。不同级别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同,同一级别不同级别医疗事故的具体赔偿金额也不同。

2.与医疗事故损害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首先要确定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有过错的可以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并不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还取决于过错行为对受害方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也就是说,医生承担的赔偿份额应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相一致,体现了适用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过错原则”。过错大,事故等级高,赔偿金额高,比例大;否则事故等级低,赔偿比例小,赔偿金额小。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也更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在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后,避免判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使医疗机构能够承担超过造成损害的实际责任程度的赔偿义务,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避免医疗过失责任较小的危害后果,在鉴定中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使患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例如,无名女尸因重感冒住院,根据医生的处方,护士在服用青霉素时没有进行皮试,并在输液过程中私下离开。这时,丈夫为了杀死女方,利用她的睡眠机将药液注入毒液。结果,那个女人死了。经法医鉴定,该女子死于中毒而非青霉素过敏。显然,在本案的民事责任中,医疗机构对护士因私人原因擅自离岗,未按规定在床边观察,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悲剧负有责任。但女方死亡是丈夫持刀杀人所致,医疗机构对这一结果只能承担一小部分责任。不能认为其违约并承担全部责任。

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态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形式具有相当复杂的因素,包括医疗过失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作用、医疗行为自身风险的作用和医疗限制的作用。而患者的原发病状态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关系,可以说是众多医疗责任因素中极其重要的因素。所

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此为原则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即在医疗事故形成前不保障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原有疾病状态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关系;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发展对现有损害后果的直接影响及其与过失行为的关系;患者原有疾病状态的基本情况与其在休息时存在的损害之间的关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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