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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处理,医疗事故等级及赔偿标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10:30:03浏览108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0-52条规定,对于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陪护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共11项,一次性结算。超出此范围和标准,不予补偿。该规定使医疗事故的具体赔偿合法化,改变了以往一次性象征性赔偿的方式,提高了赔偿标准。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规定了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通过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医生和患者,无论是通过自我协商还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标准。

但从上述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同样属于民事侵权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明显违反了现代侵权法的基本赔偿原则。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不应该完全照搬。

1.《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有明显的不公平

虽然《条例》按照侵权赔偿的一般范围提供了详细的赔偿方式,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仍然低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人民法院处理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较大区别,属于一次性解决。这本身就违反了民事侵权的全额赔偿原则。此外,《条例》还有以下明显明显不公平的地方:

1.《条例》不提供患者出院后的营养费用补偿,只提供住院的伙食补助。病人不能一直住院。如果他们出院后需要额外的营养支持,按照规定,无论损失多少,都得不到补偿。

最典型的案例,如医疗过错导致的“短肠综合征”。短肠综合征是指由于不同原因导致小肠吸收面积不足而引起的临床症状,多为广泛的小肠切除术所致。这种疾病的主要特征是腹泻和严重的营养障碍。肠外营养支持是最重要的治疗方法,其他类型的营养必须补充。这显然是一笔很大的开支。患者承担大量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营养费用是否公平?

2.《条例》还拒绝赔偿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后的必要护理费用。像医疗失误导致的截瘫、截肢患者,基本或完全不能自理,必须有专人长期甚至终身护理,有的甚至需要两人以上。在这种情况下,由病人承担护理费用公平吗?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太低。以受害人死亡为例,《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比如安徽某农民因医疗事故死亡,医院全责,他平均生活费1500元左右,精神损失费只有9000元!根据1992年1月1日生效的也是行政法规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死亡赔偿金(相当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十年。但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2001年1月2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20年。对比几个,反差太大了!

对于患者的伤残,《条例》确定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方法显然是象征性的,根本起不到安抚作用。比如南京市某患者,年满20周岁,构成最高伤残等级,完全丧失工作生活自理能力,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照《条例》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总额只有7322.643=21967.92元!其他类型的人身伤害赔偿,根据伤残等级和责任程度,按平均生活费计算至少十年。这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吗?

二、《条例》相比《民法通则》不具有特别法的效力

有人认为《条例》是新法,与《民法通则》相比是特别法。因此,在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严格遵循《条例》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缺乏理论依据,是错误的。根据法律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下一级法律的效力高于任何一级法律的效力。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都是针对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的适用。这两个原则不能适用于不同主体制定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所以《条例》不具有优先申请的效果。

第三,全面赔偿是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内的所有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侵权行为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债务,侵犯人格权也是如此。人格权民法保护方法是通过将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确认为侵权行为,并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向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对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

法律保护,损害赔偿是基本方法,是人类历史和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自身的选择。在人类文明发展的今天,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补偿方式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体系。依靠现代侵权法,普通人的意志可以被冠上权利的神圣光环,其被侵害的个人权益已经并将继续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对受害人给予充分救济是现代侵权法的根本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至14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体现了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范围的基本精神,即全额赔偿。此后,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全面赔偿一直被作为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内的所有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四.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的法律适用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即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下:1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则;2.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原则;3.如果按照《条例》的赔偿标准,认定的明显不公平的数额不足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害,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民事活动中公平、公正、平等赔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及现代侵权法中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确定较高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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