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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补偿和赔偿区别,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07:45:02浏览88次

案情介绍:的农村妇女在城市工作时遭受了医疗损害。能否由医疗机构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补偿?答案是肯定的。11月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手术中小肠被切断的原告周X将获得医院赔偿13万余元。

2009年7月11日,泗洪县农村妇女周X因腹痛前往被告某镇医院检查治疗。经检查,被告要求原告住院,并于当日进行子宫切除术。但是手术后X总感觉腹痛肿胀。家属向医院反映情况,医院说“手术后正常”。

可怕的

事情发生了。16天后7月27日凌晨,周X手术后疤痕因腹部肿胀撕裂,引起剧烈疼痛,并伴有腹部大量粪便。家人立即把周X送到镇医院,医生和领导都不知所措。后来医院把周X转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发现周X的腹腔内还有一个小肠被切掉,终于揭开了周X剧痛的原因。

周X又做了两次手术,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在被告办公室住院两个月。事故经宿迁市医学会鉴定,属于三级、三级医疗事故,医疗方负全部责任。

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镇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6,590元。

在第一次试验中,发现1。原告周X第一次在被告处就医花费3161.4元,最后三次住院花费30754.02元,均由被告承担;2.原告住院总天数为126天,期间被告提供看护61天,食物63天;3.周X从2004年开始在无锡某工贸公司工作,月收入1200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周X没有子宫切除术指征的情况下,被告在镇医院进行了子宫全切术,违反了医疗常规,造成术后回盲部瘘,对原告造成身体伤害,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是三级、三级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应为八级。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自2004年起在无锡润科工贸有限公司工作,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赔偿金。经核算,被告被判每周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6,156.93元。

某镇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周X系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生活补助费。一审认定被上诉人长期在城镇工作,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生活津贴,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中,上诉人因医疗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论被上诉人每周x伤残生活津贴的补偿标准。一审被上诉人提供了无锡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上诉人长期在该公司工作。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负责人也证明了被上诉人一直在公司工作。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发生医疗损害前已经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伤残生活补助费没有错。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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