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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区别,医疗事故医院直接赔偿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08:03:02浏览59次

医疗事故中的赔偿与补偿

[案例]

患者女,23岁,足月分娩。她于1995年1月2日住进一家医院的产科病房。她于1995年1月3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进行腹部手术,手术中成功产下一名健康男婴。

应病人要求,同时进行了阑尾切除术。术后20天出院,因反复发热于1995年1月24日转入肿瘤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发现前次手术腹腔内留下的纱布垫。诊断为腹腔内异物滞留、盆腔急性感染、肠间隙肿瘤、肠粘连不全梗阻、肠瘘。局麻下腹腔引流口异物取出术。

[处理]

医院医疗技术鉴

定委员会认定为三级、二级的医疗责任事故,肿瘤医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一次性赔偿3000元,对事故给予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经调解,医院最终给予赔偿1.1万元,治疗费由治疗单位支付。

[评估]

医疗事故的经济赔偿大多由医疗单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有害应用细则办理。由于历史原因,上述文件中给予患者的补偿很低,再加上近几年物价上涨等因素,就更不明显了。如果继续按此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医院和患者很难达成一致。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赔偿的提法已经不适用,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民法通则》作为赔偿的有关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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