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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过失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09:18:02浏览75次

【案情回放】

原报道:王,女,3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唐泽光,北京市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白,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母亲盛某因怀孕于2002年3月开始在L医院就诊。她建立了门诊病例,按照医嘱做了各种检查,坚持随访。l医院一直跟她母子说他们很正常。2003年9月18日,原告母亲怀孕,正在L医院产房待产。诊断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中度),待调查发热和胎儿窘迫。l医院决定进行阴道试产。当晚7点出现胎儿呼吸窘迫,医生决定用产钳助产,很多地方夹到了孩子。拔完头后出现肩难产,反复拔,孩子拔了出来。结果,原告的头部和颈部遭受多处皮肤牵引拉伤、右肩关节脱位、右臂神经损伤、缺氧缺血性脑病、头部和面部变形。2003年6月12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鉴定,结论如下:1。这个病例诊断正确,阴道分娩没有问题。2.选择产钳助产的指征是正确的。3、镊子操作符

合规范。4.肩难产是巨大儿阴道分娩不可预测的并发症,臂丛神经损伤是难产的常见并发症之一。5.在这种情况下,中医应在患侧初诊时建立产前检查病例,以便及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但在这种情况下,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与医疗不当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应构成医疗事故。

2003年12月22日,原告家属不顾母婴在L医院分娩后的安全,因急于摆脱责任,强迫家属转院。严重违反医疗标准,导致原告生来右臂残疾,不得不接受多次治疗,对其身心和未来生活造成严重损害,起诉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12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1140元,护理费24000元,交通费1373元,继续治疗费35万元,住宿费12800元,复印费

2005年4月8日,经北京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分析表明:

(1)关于分娩方式:生某,41岁怀孕,一周内入院,子宫高42cm,腹围117cm。他葡萄糖代谢异常,估计胎儿体重4kg,提示胎儿较大,胎头可塑性差;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孕妇诊断明确且发热,宫内感染除外;产后女性产程进展缓慢;有“胎儿窘迫”吗?胎儿心率在分娩过程中逐渐减慢,所以在6: 30左右有终止妊娠和剖宫产的指征,要积极做好手术准备。7时,发现羊水中染有宫,虽应立即终止妊娠,但无阴道分娩条件。

(二)医院问题及其与原告伤残后果的关系:王目前头面部不对称、斜颈、右上肢功能障碍与出生损伤有关,对其外貌、生活、劳动有一定影响。按照相关标准,王属于七级伤残。

被告医院在为王的母亲接受分娩过程中,低估了产妇和胎儿的情况,未能观察和判断产程的进展,在有剖宫产指征时未能积极处理,未能掌握产钳助产的指征。我们认为,院内出现的问题都与胎儿损伤的形成有关,而王目前的伤残后果参与程度是E(责任程度

1 >医学会的评议由医学专家进行,由医学会组织,专家来自各级医院的临床医生,临床医生对医疗单位的过错进行认定,必然存在一定的主观倾向性,导致结论的偏差。医学专家,非法人,对客观材料和双方陈述缺乏法律判断,对证据材料的鉴别能力较差。如果只从医学的角度去理解和分析,难免会有偏差。再者,医学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往往只有一两个人决定鉴定结论。由于鉴定人的知识结构和技术水平的限制,鉴定结论难免有失偏颇。而且在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专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也没有人承担责任,影响了其公正性和严谨性,结果难免有失偏颇。

2 >法医鉴定由独立于医患双方的法医进行,可以做出更客观公正的结论。法医对法律的把握很深,对证据材料的鉴定有很强的判断和认知,能够做出客观的判断。再者,法医属于医学专业,了解各个医学学科的前沿发展。对于临床医学中深层次的问题,可以广泛咨询相关专家,容易形成客观公正的判断,避免受到个别人员的影响。最后,法医鉴定由鉴定人签字,必要时由法院质疑,严肃性和责任心强,效力更具说服力。

3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也是追究医疗单位和个人责任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解决事故赔偿纠纷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排除存在不构成事故的医疗过错和过失的案件,其作用肯定会降低。

但法医鉴定是一种责任鉴定,不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法医只考虑医疗单位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是否与损害结果有关系。因此,法医鉴定评估的范围更广,涉及整个医疗行为,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而且,法医鉴定,由于我国鉴定传统的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法院审判过程中的专业性问题而产生的,即为诉讼做准备,其效力和作用更强。

综上所述,医学专家鉴定和法医专家鉴定产生不同的结果是可以理解的,结果有偏差甚至完全相反。

【法院审判】

从法律角度看,两种鉴定都属于诉讼中的证据,没有孰高孰低之分。而医学会鉴定主要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认定责任的关键证据。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用法医鉴定,并根据法医鉴定确定责任作为判决依据。经法医鉴定发现医疗单位有过错的案件,医疗单位可以提出该案件属于医疗事故的抗辩,认定为医疗事故,应当按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项目解决。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事故,法医结论不同。因为医学会鉴定不构成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作为事故解决。如果原告以医疗过错赔偿代替医疗事故赔偿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法医鉴定为主要方法,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解决。

法院根据法医鉴定结论作出判决是正确的,但结论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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