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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假一赔三法律依据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4:36:03浏览86次

医疗费用补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4条规定,医疗费用的补偿一般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一般情况下,未经医疗部门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擅自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58条第 (5)款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医疗费用,凭凭据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四条医疗费用是指医院为治疗触电受伤人员而收取的费用。医疗费用根据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文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从上述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医疗费用的补偿应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用的补偿也是根据实际使用的医疗费用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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