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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故障医疗事故,医疗器械做雾化的坏了需要赔偿多少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09:24:02浏览88次

医疗器械赔偿

首先,医疗辅助器具的分类是基于相应的法律关系

在医院对患者的治疗中,经常会用到一些医疗辅助器具,根据其使用者和用途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种是医院在治疗中作为工具使用,如手术刀、止血钳、纱布、b超仪等。这类仪器的使用者是医院,是医院用来诊断和治疗病人的工具,可以称之为医疗工具;

第二类是患者用来改善身体功能,达到最终治疗效果的器械,如气管支架、接骨板、心脏起搏器等。这类器械的最终使用者是患者,他们通过医院的治疗动作成为患者身体器官的一部分,以保证患者身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可以称之为人体功能器械。

当医院使用医疗工具和器械治疗患者时,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简单的医疗合同关系。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疗工具和器械始终归医院所有和使用,严格选择和使用合适的工具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是医院治疗行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患者在医院接受人体功能器械治疗时,除了医疗合同关系之外,医院与患者之间可能还存在买卖关系,因为这种人体功能器械在医院的治疗行为之后成为患者身体的一部分,而这种器械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患者,患者在未来会将其作为患者身体的一部分使用。

患者通常为人体功能性设备单独支付购买费用,但实际上他们通常直接从医院购买。此时,与患者相比,医院是设备的销售者。这样病人就付出了代价,医院把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病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此类人体功能性器械建立买卖关系。双方之间设备的权利和义务受《销售合同法》管辖,卖方受《产品质量法》管辖。

如果人体功能性器械是患者根据医院要求从外地购买的,或者是患者自己购买的,那么医院和患者之间没有业务关系,只有医疗服务关系。但只有《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的规定和合同法中关于违约的规定适用于医院和患者之间,而《产品质量法》中关于销售合同和销售者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少见。

二、医疗辅助设备造成危害原因的确定

在医院治疗中使用医疗辅助器具对患者造成损害可能有两个原因:

(1)可能是医院器械使用操作失误造成的,如使用未消毒止血钳造成感染,骨板错误植入其他部位等。

可能是仪器本身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如纱布不合格、起搏器无型号规格和商标等。

因此,在患者因使用医疗辅助器具而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首先区分损害的原因。这种对损害原因的判断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即哪一方会举证)和证明标准(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可信)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1)在举证责任方面,医院应对其使用和操作的设备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患者应对仪器的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2)在证明标准上,自由心证原则可以适用于医院仪器使用操作无过错的证明,因为它涉及到人的主观意识的判断。一般来说,只要医院能够证明其对仪器的使用和操作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就可以认为没有过错;设备缺陷的证明属于对具体事物客观状态的判断。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相关标准。考虑到医疗辅助设备的专业性,判断医疗辅助设备是否存在缺陷通常需要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是无法识别仪器的,比如已经植入人体的心脏起搏器,无法取出进行识别。此时可以参考一般仪器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果,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判断是否存在缺陷,即如果仪器的使用寿命明显短于一般使用寿命或者明显达不到一般使用效果,同时又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则可以推定仪器存在缺陷,让患者完成举证,求助于生产者或者生产者。

三、医疗辅助设备引起的赔偿责任

1.因设备使用和操作不当造成损害的医疗过失责任

如果患者的损害是由于医院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上的失误造成的,而不是设备的缺陷,那么医院的疏忽造成了患者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患者可以向医院要求侵权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因履行合同的过失而遭受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患者也可以向医院要求违约赔偿。患者的这两种主张是有竞争关系的。根据《合同法》第122条,患者可以选择一种进行锻炼。

对因设备缺陷造成的产品质量侵权的责任

如果患者遭受的损害是由于医疗辅助设备的缺陷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医院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失误造成的,患者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的规定向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要求损害赔偿。

(1)医疗工具和器械的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

除了前面提到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这时候医院和患者之间还是有医疗合同关系的。作为医院,有义务选择合格的医疗工具和设备对患者进行治疗。如果医院不能证明选择医疗工具设备没有过错,而患者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于医院选择的工具设备存在缺陷造成的,则应认为是医院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患者也可以向医院请求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

人体功能器械的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

生产者和销售者同等负责。

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设备是医院直接卖给患者的,这样医院和患者之间就建立了买卖关系,医院可以作为卖方承担责任。

如果设备不是医院卖给患者的,而是患者从外地购买的。此时,医院并不是该装置的卖方,医院与患者之间仍然只有医疗关系。只要医院能证明治疗过程中没有问题,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时,患者根据医院的指示、要求或建议,从外地购买人体功能性器械。那么,医院关于购买此类设备的说明、要求或建议就构成了其

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如果医院不能证明其在购买设备的说明、要求或建议中没有过错,那么医疗过错将对患者造成损害,患者可以向医院要求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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