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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难产胎儿死亡是不是医疗事故,小孩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13:21:02浏览132次

医疗事故中胎儿死亡的赔偿

案例介绍:今年3月,产妇李女士前往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分娩,但因手术室在用,无法实施剖腹产手术,手术延误间接导致胎儿死亡。10月份怀孕后,李女士带着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试用,发现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胎儿出生时脐带严重扭曲,但医院推迟手术时间,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被判35%责任,赔偿14万余元。

2005年,28岁的李女士和她的丈夫从农村来到青岛的一家

电力公司工作。今年年初,医生告诉怀孕几个月的李女士,她的预产期是今年3月6日。今年3月14日,李女士在怀孕期间胎动减少,被家人送往医院。李女士的家人回忆说,当时医生给阿利女士做了相关检查,说她的胎心不正常,不得不剖腹产。但是后来他没有安排手术。等了很久,李女士在医院生产,但胎儿不幸死亡。李女士仍在住院治疗。4月8日,李女士康复出院。李女士指出,10月份努力受孕,但胎儿(女)因被告过错死亡,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严重打击。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医院赔偿她死亡赔偿金35万余元,精神损失费和丧葬费3万余元,共计40多万元。

作为被告的医院没有给出书面答复。庭审中,中医院辩护律师口头辩称,李女士14日下午5点去医院分娩。当时医院给孕妇检查发现胎心异常,决定剖腹产。但是因为手术室在做手术,没有马上进行手术,然后胎心异常逐渐升高。分娩后,胎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辩护律师还提到,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脐带严重扭曲,是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原告是农村户口,不应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此,李女士的公司为其出具了证明,证明其在青岛工作满3年,应按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胎儿出生时脐带严重扭曲,但却是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延误了手术时间,出现了明显的医疗过错。至于李女士主张赔偿40多万元,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按3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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