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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探视权应如何约定

来源:探视权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22:09:07浏览70次

一般来说,谈判是主要的方法,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方便的原则作出决定,而不是太多。具体方法将由你们双方商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要做出决定。

通常一个月两三次,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会不同。不是很多次。

《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间接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决定;协议不成的,应当作出决定。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访权。”

一般来说,法院将在每个月的一周或两周内的某一天裁决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也可以有一到两天的探视权。如果对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和健康,或者10岁以下的孩子明显不想被对方探视权,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暂时中止对方的探视权。此外,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对方探视孩子的权利。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因为它不仅是亲属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父母和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所形成的情感不会因此而改变。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通过各种形式行使探视权,如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以及短暂的生命,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并在子女价值观的形成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目的。探视权不应是“权利的**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而且必须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视权是离婚后产生的。父母拥有有效婚姻关系、与子女一起生活、一起教育子女以及正式探视权的问题仍然不存在。离婚后,有必要行使探视权,因为父母一方不能与孩子生活在一起。

4.行使探视权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以上是关于“如何就儿童探视权达成协议”的一些信息。父母可以达成协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伤害。在探视权方面,应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健康,避免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咨询五六懂法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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