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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监护权能放弃吗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0 20:30:04浏览126次

案例一:不养孩子怎么买保险

2002年3月,徐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在本市一家保险公司为其丈夫张先生投保了“养老保险——-分红型”,并指定其儿子为死亡保险的唯一受益人。

2004年1月20日,徐女士的丈夫张老师在执行公务时发生意外死亡。2004年2月3日,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及相应的理赔证明材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004年2月11日,经当地律师事务所调解,徐女士决定将五岁以下儿子的抚养权“转让”给他的祖父母张和沈。

经调查,保险公司认为,徐女士儿子张、沈的新监护人应代为领取保险金。

徐女士认为其丈夫张于2004年1月20日死亡,于2004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受益人的监护人为事故或申请时的徐女士本人,变更监护人的日期为2004年2月11日。受益人的祖父母为什么要代替她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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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险公司称,徐女士的儿子是保单中指定的唯一受益人,但由于受益人未成年,保险费应由其监护人收取和保管。

2004年2月11日,受益人的抚养权发生变更,原监护人徐女士将其儿子的抚养权转移给其祖父母,因此这笔保险金只能由受益人的祖父母张、沈领取。

个案分析

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指定的有权主张保险利益的人。受益人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转化为物权。

本案被保险人张在保险期间意外身故,属于合同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徐女士的儿子是保单中指定的唯一受益人,但由于受益人不满五岁,受年龄和智力的限制,不能独立开展民事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因此,保险费应由受益人的监护人收取,并保存至受益人成年。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通常权利主要体现权利人的利益,但监护主要体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监护本质上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自然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一方幸存,幸存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种监护是基于父母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是亲权。

亲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人身权是专有权,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除非发生收养,否则一般父母权利不会丧失。

本案被保险人张先生死亡。虽然徐女士通过调解与受益人的祖父母签订了“抚养协议”,但由于徐女士作为母亲的身份没有改变,其父母权利并未丧失。因此,徐女士不能放弃或转移对儿子的监护权。在有关抚养权变更和财产纠纷的民事调解书中,徐女士将受益人的抚养权转让给受益人的祖父母无效。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父母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委托他人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但父母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当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调解协议是真实的,除了监护权转移协议与法律冲突外,其他协议均有效。

根据民事调解协议,受益人由祖父母抚养,在此期间发生的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在内的一切费用由受益人的祖父母承担。

可见,民事调解协议产生了委托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徐女士委托受益人的祖父母行使完全的监护权利。祖父母作为受委托的监护人,即事实上的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照顾他们的生活和教育。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将保险利益交由受益人的祖父母代为保管更为合适。

案例2:死亡命令影响保险支付

被保险人于三年前由母亲魏女士为其投保了某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投保期间未指定受益人。

去年,的父母离婚,和母亲魏住在一起,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魏女士没有再婚。由于魏女士的母亲早年因病去世,父亲年事已高,无人照顾,所以魏女士带着儿子和父亲一起生活,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

年初,谢东和他的母亲去郊游,但意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母亲和儿子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丧生。经过交通部门的事故调查,最终确定谢在事故中先于其母亲魏女士死亡。

几乎与此同时,谢东的父亲和祖父去保险公司申请死亡保险,这引起了争议。

这是一起因夫妻离婚、申请保险时未指定受益人导致保险事故后的保险金给付纠纷案件。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费视为遗产,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涉及《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

个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不管孩子和哪一方生活,都是由哪一方抚养。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消失了,但夫妻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消失。

但是,任何事件都不是一成不变地照搬法律就能解决的,因为法律法规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经过法律咨询,本案中谢东母子的死亡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案件情节。

根据寿险理赔的基本原理:如果多人同时脱离危险,且死亡顺序无法确切验证,则假设年轻人稍后死亡。如果魏女士先死亡或确定先于儿子死亡,则魏女士作为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享受保险费,其父亲无权申请保险费。

本案中,由于谢经交通部门调查死亡,魏女士成为保险金的第一合法继承人,其父亲先生作为其女儿遗产的第一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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