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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的监管责任,学校对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0 21:04:01浏览118次

当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时,伤害事故经常发生,一旦追究责任,就涉及到学校对学生监护职责的辩论,那么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有哪些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五六懂法网会为你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有哪些

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协议。

见《学生伤害处理条例》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规定或者学校接受委托依法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

其次,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真的疏于管理,没有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义务。主张学校承担责任,要证明。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请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以下规定: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救教育;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受伤的学生。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时,应根据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能力的差异,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及其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的非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校舍、场地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工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存在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学校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体育或者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定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没有给予必要重视的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伤害,经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工作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11)与个人直接相关的信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已经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代理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在诉讼中代理被监护人。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学生给人造成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性质上是一种继承责任,或者说是替代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定监护关系。这种特殊的监护关系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整理介绍的关于“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有哪些”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应该对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从以上我们知道,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协议。但是我们知道,由于利益的不同,对于学校是否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仍然存在争议。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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