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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侵犯监护权,未经同意带走其未成年女儿侵犯监护权案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0 21:54:02浏览71次

案件简介:

原告:唐某某,男。

被告:段某某,女。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的二姐段银娇为夫妻。婚后,他们有了一个女儿唐佳,现在已经两岁了。唐佳出生后,被告段某某来照顾她。1994年10月13日,段银娇下班后又坐车回南岔,途中车祸身亡。此后,被告段继续为原告照看唐佳。1995年3月13日,被告段利用原告在学校上课的机会,将唐佳带回家中。此后,原告及其亲友多次要求被告送唐家回去,均被被告拒绝。因此,原告起诉桑植县人民法院,要求段某某将唐家送回。

被告段某某回复:我是在原告父亲威胁我和唐家出去的时候才带唐家出去的。之后我通知原告带唐佳回去,原告拒绝了。是原告重男轻女,抛弃幼女,逃避监护抚养责任。如果送回唐家,原告要支付我唐家生活和他住我家时保姆的工资。

试验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抚养权纠纷。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未成年人唐家的生父、法定监护人,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唐佳于1995年3月13日后住在被告段家中,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姆工资及唐佳的生活费。现在经过调解,原被告和被告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第1款,判决如下:

1.唐家由原告唐某某监督抚养;

2.原告支付给被告保姆的工资为每月120元,唐佳的生活费为每月120元,共计16个月38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从本案情况来看,既有监护因素,也有支持因素。但被告在被监护人唐家有其生父作为监护人且其生父的监护能力未丧失的情况下,未与原告唐家的生父达成协议,或接受原告的委托将唐家带回其家中,实质上侵犯了原告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所以,本案应该是一起侵害抚养权的纠纷。在此期间,被告虽然对唐家给予了一定的监护和支持,但并没有改变被告行为的侵权性质。

本案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唐佳期间的保姆费和生活费,是因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有义务依法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成长费用,无论是自己履行还是他人履行,这一义务都是存在的。如果其他人实际上代表他们抚养未成年子女,他们有权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索赔费用。这种行为类似于无因管理行为,所以原告成为受益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这些应付给被告的费用,实际上是已经支付给唐佳生活的费用,不属于应付给被告的劳动报酬。因此,这些费用的支出是必然的要求,原告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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