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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法律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条件解读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0 21:52:02浏览88次

监护人,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的。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素食者”,就有监护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主张必须通过他们的监护人来行使。比如“植物人”崇尚遗传。对此,《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由于监护人有责任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包括管理、使用乃至处分,监护人的认定往往会引发纠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但是对于因其他原因导致公民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选择或者确定,没有明确规定,如“素食者”。但我们认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适用于精神病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友。上述人员不存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选择一般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 (一)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1)、 (2)、 (3)、 (4)等。都是作为监护人或决定监护人的顺序问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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