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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监护人,探望权纠纷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08:38:02浏览92次

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视权请求的,应当有证据证明

负有抚养教育责任的未成年子女、直接照顾者和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视权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中止探视权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合法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为保护子女利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以及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视权。权利人的范围比较广。一旦因探视出现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更多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儿童。

《婚姻法》一般规定,中止行使探视权的法律原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视权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如下: (1)来访者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来访者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儿童健康的严重疾病的; (三)来访者在行使来访者权利时,对其子女有侵害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利人与其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 (五)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实体权利。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不是对权利的实质性惩罚,而是暂时的限制。由于中止探视权的行使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及其子女的健康成长,调查人员应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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