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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出国要监护人吗,未成年报警需要监护人吗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08:32:02浏览114次

北方网消息(记者赵):6月1日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法第五十六条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由“可以”改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一规定的变化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孩子,爸爸平时很关注你的学习成绩,很少坐下来倾听你的心声,是爸爸的疏忽。”“不,我辜负了你母亲的希望,犯了这么大的错误。我知道我错了。我以后一定听你的,好好表现……”4月30日,在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审讯室,17岁的犯罪嫌疑人肖勇(化名)在父亲怀里低着头轻声抽泣。不久前,肖勇的女朋友怀孕了,人流手术费用1000多元。两个人都是学生,没有经济来源,不敢和父母说实话。无奈之下,肖勇萌生了抢劫的恶念,最终滑入了犯罪的泥潭。4月29日,肖勇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移送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讯前,少年案件处理小组的办案人员通知肖勇的父亲参加旁听。通过倾听,肖勇的父亲意识到他平时过于严厉,与孩子的交流太少,并表示将调整教育方法,帮助孩子鼓起勇气,重新做人。当肖勇从父亲那里得知母亲因为他的罪行在以泪洗面呆了一整天时,他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并说他将改变过去,努力尽快回到社会上来,报答父母的好意。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我院及时研究制定了《监护人参加旁听通知书》、《监护人登记表》、《监护人参加旁听须知》、《准许监护人参加旁听通知书》四个法律文件,确保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审查起诉中顺利实施。根据四大法律文书的要求,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办案人员会通过档案中记录的电话通知监护人到场。如果档案中没有监护人的电话号码,办案人员将以挂号信的方式将《监护人参加旁听通知书》邮寄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监护人,并将存根附在档案上。《通知书》列出参加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方便监护人按时到达讯问询问现场;与监护人取得联系后,办案人员建立《监护人登记表》,登记监护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在讯问询问前,办案人员通过查阅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核实监护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关系;经核实,允许监护人参加审核,并向监护人签发《监护人参加旁听须知》,告知监护人其参加审核的权利和义务。监护人必须在《须知》上签字。比如在审计过程中,不允许在案件事实上与犯罪嫌疑人串通,不允许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信件或者物品;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将监护人带入看守所,需要向看守所提供《准许监护人参加旁听通知书》,表明监护人身份已经审查,允许监护人在看守所旁听;讯问询问结束后,监护人会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字。

目前,这四项文书已进入审判阶段,效果良好,充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帮助教育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在讯问询问中,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场旁听,可以营造一种“和谐亲情”的氛围,平复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未成年人办案组女检察官更容易与未成年人沟通,更好地利用亲情影响犯罪嫌疑人,引导证人积极配合取证。同时,监护人也可以了解子女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反思子女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服刑期间对未成年人给予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教育。

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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