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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4级,智力残疾学校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09:56:02浏览136次

本期专家:黄浦区法院第一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上海市38红旗旗手吴建波。

陈丽,出生于1982年,是一个智力残疾人。虽然按年龄她已经是成年人了,但作为一个智力残疾人,她仍然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监护人的监护。然而,陈丽的母亲在十多年前去世,另一个家庭的父亲在去年7月去世,那么谁应该承担她的监护权呢?居委会指定陈丽的继母为其监护人,继母试图通过诉讼申请撤销监护权。后妈可以被指定为智障女儿的监护人吗?

[案例]

继母申请撤销监护权

这是一起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原告刘芬于2004年11月与陈震登记结婚,双方再婚。

刘芬和前夫生了一个女儿鲁曼,和陈震再婚后,三人一起住在永泰路的一所房子里。陈震和他的前妻苗方有一个女儿陈丽(生于1982年12月12日)。陈丽有精神障碍。被告人钱亚波是苗方的母亲,陈立志的祖母,于1995年12月9日去世。当时,陈丽是未成年人,他的监护人是陈震。

2005年2月,陈震和陈丽的户口迁到了刘芬父亲的住处。2008年10月,陈震病重,陈丽与陈震和检察官住在永泰路的房子里。陈震重病期间,刘芬为陈丽办理了残疾证换发手续,并领取了国家给予残疾人的相关生活补贴。2009年12月1日,黄浦区残联为陈丽续签了残疾人证,有效期为十年。卡片上写着陈丽的监护人是陈震。2009年7月10日,陈震去世。

今年6月,陈丽居住的桑园居委会指定检察官为陈丽的监护人,理由是刘芬是陈丽的继母。对此,刘芬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监护权。

检察官刘芬称,桑园居委会的指定是错误的,除了陈震去世前的几个月,检察官和陈震在婚姻期间从未与陈丽同居。当检察官与陈震再婚时,陈丽已是23岁的成年人,所以检察官与陈丽之间并没有形成继母与继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公诉人不属于可以指定监护人的范畴。桑园居委会的指定不符合法律,也不利于陈丽的维护和照顾。因此,检方申请撤销检察官的监护人资格。

被告人钱亚波辩称,陈丽的母亲苗方早在1995年就去世了,2000年9月,苗方的父亲苏老伯将苗方的全部遗产移交给陈震。到目前为止,被告与陈震和陈丽已有十多年没有联系,陈震对陈丽的生活负有全部责任。被告人年满80周岁,体弱多病,经济困难,不能承担监护人职责。原告是陈丽的继母,桑园居委会指定她为陈丽的监护人是完全正确的,因此要求维持桑园居委会对原告监护资格的指定。

最后,经过审判,黄埔区法院驳回了检察官刘芬撤销其监护权的申请。

[案例分析]

父母有法定的监护义务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有法定的监护义务。

本案中,智力残疾的陈丽在生母苗方死亡时是未成年人,陈震是其自然监护人,应当对陈力承担监护义务。同时,陈丽也是一个智障人士。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成年后仍应受到陈震的监督。检察官和陈震登记结婚后,检察官成了陈丽的继母。无论陈丽是否与检察官实际生活在一起,检察官都应该与陈震一起对陈丽承担监护义务。更有甚者,在陈震去世之前,陈丽与检察官和陈震一起生活了几个月,现在仍然与检察官住在一起。此外,在陈震重病期间,检察官为陈丽办理了残疾人证变更手续,并领取了国家给予残疾人的相关生活津贴。因此,陈震死后,检察官作为陈丽的监护人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陈丽居民委员会认为检察官是陈丽继母指定的陈丽监护人,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法院不会允许检察官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五)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工作单位或者其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工作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黄埔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假名)法律知识渊博者400-880-5008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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