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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监护制度,我国现行监护制度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1:04:02浏览112次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了监护人的法律制度。为了使我国监护制度的规定更加科学,使当事人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对子女监护纠纷提起诉讼时有更多的法律可循,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监护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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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区分亲权和监护。

根据传统民法和各国的惯例,监护人和父母之间应该有严格的区分。监护是指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亲权是父母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两者有很多区别,如亲权立法上的放任和监护立法上的限制;父母有无条件使用子女财产的权利,监护人不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使用子女财产;父母有赡养子女的义务,监护人没有赡养被监护人的义务。未成年人只有在其父母不在或不能行使其父母权利时,才应受到监督。因此,在现行民法与婚姻法分离的情况下,监护制度应在民法中规定,亲权应在婚姻法中规定。

二是建立关于亲属权的保护制度,以避免对权利的保护存在真空。

因为亲权和监护不能完全包括亲属权的内容,亲权调整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监护是监护人对不能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保护制度。因此,应建立亲属权利保护制度,避免权利保护的真空。

三是建立监护监督机制,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监护立法虽然没有设立监护监督人,但赋予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行使监督权。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监护人。为了明确监督责任,笔者认为创设监护监督机制最有效的方式是设立监护监督人,例如由关系密切的亲权人担任监督人;成立专门的监护机构,可以配备家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人员。检察日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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