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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办护照需要带什么,智障鉴定要带什么材料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1:06:02浏览97次

案例:

程因拐卖妇女两次被判刑。2004年3月的一天,程和张去外地打工,路过A县B镇,发现刘(女,13岁,智障,来自B镇,当天在集市上与父亲失散)乞讨食物,于是程给了刘一个馒头吃,并询问她的姓名、家庭等情况。但刘无法回答。程某对张说“把她当教女,带她去留学”,张默许了。 第二天,程和张给刘洗了头发,洗了个澡,然后换了干净的衣服,把刘带到了省外的C市。之后,他们在车站分开了。程寻不着张、刘,只身回到安县。张和刘被C市救助站送回A县。

分歧:

对这个案件的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张的行为构成贩卖儿童罪。程因拐卖妇女两次被判刑,有拐卖妇女犯罪记录和经历。本案存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程、张完全没有抚养刘的能力。程自称收刘为教女,不过是掩人耳目的借口,其实质是要把刘拿到省里去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张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主观上,程、张以收养刘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刘从A县带到省外B市的行为,导致刘脱离监护人的监护。程、张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拐卖儿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程、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不构成犯罪。原因如下:

(一)程、张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诱拐、绑架、买卖、接收、转移儿童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必须有销售目的。从本案事实来看,没有证据证明程、张有贩卖的目的(程、张均否认有贩卖刘的目的),也不能因其有拐卖妇女的犯罪记录而推定其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意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程、张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2)程、张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欺骗、放纵或者其他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绑架是指直接绑架儿童或其监护人。从家庭中绑架儿童意味着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住所分离。脱离监护人意味着将儿童与依法负责监督和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分开。本案中,刘是在A县A镇脱离家人和监护人的监护时,被程、张发现的。出于同情,他给了他馒头吃,又带他去洗头、洗澡、换衣服,还把他当教女,显然对刘有利。照顾他们也是值得提倡的传统美德。因此,张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儿童的客观要求,即没有采取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主观上程和张是外地人,对A镇的情况完全不了解。他们不知道刘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情况,但有理由认为刘是因为精神发育迟滞而无家可归,从外地流浪到A镇.因此,本案中钟诚、张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儿童的主观要件,即主观上不存在将刘与其家庭、监护人分离的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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