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1:34:02浏览89次
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外国监护法适用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对此问题有规定。它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受被监护人所在国的法律管辖。但被监护人在中国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这一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监护原则适用于被监护人国内法的主张是一致的。但是,在被监护人在中国有住所的情况下,无论被监护人的国内法对监护的规定如何,中国都坚持适用中国法律,即被监护人的住所法。这一规定比大陆法系国家更进一步,因为它有机地结合了被监护人的国内法和户籍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