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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3:32:02浏览101次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无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的分类原因和本文的重点选择,在具体分析之前,我们先介绍一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986年《民法通则》第16条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了四款规定。

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权的,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妹; (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三款规定:“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监护制度可分为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和国家监护五类。

(1)父母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除非他们死亡、失去监护权或被剥夺监护权。似乎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一个自然的概念。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父母的理解和认定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也给未成年人能否得到适当的监护带来了挑战。对父母的理解可以简单划分,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监护资格的确定相对容易,但也要看亲生父母的确定。《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26、20条有明确规定。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被收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及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传统的“婚姻血缘关系”模式下,似乎最容易确定父母,但由于婚外生育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父母的确定变得复杂起来。首先,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即便如此,在实践中,由于推定原则不能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关系,在父亲不配合的情况下,必须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父子关系或父女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随着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技术的出现,以血缘确定父母身份的规则受到挑战。在这方面,我国对于以血缘来确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规定了例外。如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合法子女。《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请查阅一些相关研究,了解辅助生殖技术对父母的决定有多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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