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3:30:03浏览61次
指定人员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作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选择。如果被监护人有能力识别,应酌情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几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