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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的自我责任,监护权转移下的当事人的责任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3:58:02浏览84次

监护转移下的当事人责任,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监护责任和监护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监护义务,也称监护义务或监护事务,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或财产应承担的义务。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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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监护转移的当事人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受托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临时监护的人。在不同的监护关系中,不同的当事人承担不同的责任,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1、监护人的责任

依法取得监护权利的监护人应当按照设定监护的初衷,谨慎履行监护义务,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履行义务仅限于法定义务,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保护和照顾。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监护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亲自履行职责,也可以将监护权转移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因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而终止。被监护人对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监护人因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是因为监护转移给他人而免除的。这里《意见》采用过错责任推定作为归责原则。监护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从被监护人对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出发,推定监护人有监管过错,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监护的性质,监护制度中的被监护人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他们承担责任是不恰当的,因为他们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也不能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是与其智力发展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在中国,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监护人。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些民事行为由监护人实施,相应的法律后果也由监护人承担。但在侵权行为中,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所有财产责任都由监护人承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除了单位当监护人。”

3、监护权转移中依法获得监护权的单位的责任

广义上说,依法取得抚养权,应该说一切抚养权都是依法取得的。这里的依法取得监护,是指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通过依法转移监护所承担的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作为监护人的责任

如前所述,基于对被监护人的强制措施,为了限制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直到被监护人被收容并在特定场所受到处分,此时,被监护人的监护已经从被监护人转移到实施强制措施或实施强制控制的国家机关,如劳改营、看守所、收容所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不仅要履行管理职责,还要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因过错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的责任

3、专项委托监护权转移中受托人的监护责任

特别委托保管移交的主要特点是“一案一委托”。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关于监护事项的委托协议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承担的监护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被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伤害或者对他人的损害,原则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和履行监护义务过程中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特殊委托的监护通常与受托人的报酬有关(有例外)。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受托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二十二条确定了监护人赔偿责任的例外,即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达成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第三,如果受托人的监护义务是自由的,也可以排除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免除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公平责任一般不适用于特殊委托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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