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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名声负法律责任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4:16:02浏览91次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一)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赔偿金额和方式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已经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单位作为监护人的除外。”

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必须承担下列民事责任条件:1。损害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2.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违法的。

(二)父母的民事责任范围如下:

1、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方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确实有困难,则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85条:“行为人发生金权行为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年满18周岁,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无经济能力的,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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