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精神病人监护人相关法,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4:36:02浏览60次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设置监护人:

第一,法律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二是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在我国立法中,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相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前者是后者的必要程序,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指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决定,另行指定监护人;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得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要确认当事人是精神病人。然而,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属于两个不同的类别。根据《民法通则》第19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布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者组织都没有这个职权。此外,法院的权力不能自行行使,必须由相关方行使。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法院首先要确认被告是精神病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七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予以确认。在没有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指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精神状态,但应当限于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事实。”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近亲属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指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