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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属不属于监护人,男孩生活无着落 爷爷变成监护人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4:40:03浏览127次

父亲因犯罪被判刑,母亲愤然离家出走,7岁男孩小超(化名)还没到上学的年龄,失去了亲生父母的监护,过早地饱受生活的艰辛。男孩的祖父余应承担监护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前几天南汇法院依法裁定支持。这意味着爷爷以后就是小超的监护人了。

小超的爷爷抱怨儿子阿海(化名)和高1996年相识相恋,1998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4日生下儿子小超。婚后两人感情尚可。1998年9月,阿哈因谋杀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仍在上海提篮桥监狱服刑。阿海被判刑后,妻子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9年7月16日,法院裁定解除阿海与高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的儿子小朝,与高同住,由高一人抚养。后来,高燃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从此小超就由爷爷奶奶带大。今年1月,小朝的祖父以小朝的母亲高未行使监护权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权。

庭审中发现,小超的爷爷去年向自己的村委会申请任命他为小超的监护人,村委会做出决定,任命小超的爷爷为小超的监护人。

法院官员对小朝的村委会进行了调查,确认小朝的母亲高是江西籍农民工,下落不明。小超现在是爷爷奶奶带大的。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院在判决高和阿海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也判决双方所生的儿子小超是由小超的母亲高抚养大的。高应当依法履行对小朝的监护职责。但是,高把小超放在家里后,就离家出去了,下落不明。事实上,他离婚后并没有履行对小超的监护;小超的父亲阿哈因杀人被判刑,目前仍在监狱服刑,无法客观履行对小超的监护职责。由此可见,小超村委会的指定并没有错。为了方便小超的健康成长,小超的爷爷请求法院支持变更监护权。据此决定,从判决之日起,将小朝的监护人改为爷爷行使。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变更监护关系。本案原告,即申请人,小超的祖父具有监护资格。根据自身身体健康、经济条件等综合因素,以及之前实际抚养过小超的事实,可以执行小超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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