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5:02:03浏览70次
监护按设立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人的,由下列有监护权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妹;
3.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工作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监护人应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监护: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