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一样的吗,从一起抚养纠纷案谈监护权能否放弃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5:20:03浏览124次

【案例】李夫妇膝下只有一个孩子。因为他们村里只有一个姓,所以非常渴望人能兴旺发达。儿子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孙子的出生给了李夫妇很大的安慰。本以为可以安度晚年,结果儿子意外车祸身亡。李和他的妻子非常痛苦,但幸运的是,他们三个月大的孙子谈到孤独,以免打破香火。然而,当她的儿媳妇把她的孙子带回她的家庭后,李和他的妻子都渴望为她的孙子着想。几个月后,孙子生病了,媳妇告诉李和他的妻子,他们不能治愈这个孩子,李和他的妻子立即把孙子带回来仔细照顾。孙子病情刚刚好转,媳妇上门带孩子。李和他的妻子互相让道,双方争论起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媳妇表示无收入来源,无力抚养子女。她愿意由李夫妇抚养;李和他的妻子从不拒绝。据认为此后纠纷已平息,媳妇起诉法院确认其抚养权并取回子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李夫妇拒绝接受上诉。他们无法理解:他们的儿媳妇怎么能食言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二审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后,了解了纠纷的始末,在深刻理解李夫妇对孙子女的爱的基础上,向他们说明了法律。《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权的,由下列有监护权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妹; (三)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工作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因此,孩子的母亲作为第一法定监护人,应该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如果儿媳不能承担抚养义务,李夫妇可以提起诉讼,变更监护人抚养孙子女。最后,李和他的妻子上诉并服刑。

要审理这个案件,首先要明确羁押的性质。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因为监护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的义务,为了履行这一义务,法律也赋予了他一定的权利。由于监护的特殊性质,监护人不能因单方意思表示而任意放弃或转移监护。如果有这种行为,也应视为无效。所以,李夫妇不能因为放弃抚养权就认为儿媳失去了法定抚养权。

其次,要明确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顺序是指监护人人数较多时,承担监护职责的顺序。监护人的顺序是协调监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滥用权利和推卸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资格和监护顺序。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第14条第《意见》款的规定,前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当中择优选择。如果被监护人有能力识别,应酌情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在监护人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其监护职责被取消,监护关系终止。因此,孩子的生父去世后,孩子与婚生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自然就消失了。 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只有李夫妇的儿媳,享有李夫妇的优先权。只有在无监护人或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下,处于较低顺序的李夫妇才能要求更换监护人。

顺带一提,《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没有使用《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一词,而是使用了“赡养”一词。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他们认为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