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5:22:01浏览73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民事责任和监护都需要变更的,应当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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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变更
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解除对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但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或者虐待行为或者明显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
监护人可以将其监护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交给他人收养。收养不损害儿童健康成长,合法收养程序完成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