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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利益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5:34:02浏览88次

父母处分子女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否有效?的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一般不丧失,作为监护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监护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说明并非所有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当然无效。

对此,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有效。

因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本案中,李的父母为了获得赔偿而放弃一定的权益是合法的。既然是调解,就要互让互让,符合良好的习惯和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从协议的形成过程来看,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没有什么违法。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款第十八条后一款:“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李的父母作为李的法定监护人,在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和履行监护义务时,也应受本规定的约束,即不得为子女的利益处分自己的财产,否则无效。本案中,李的眼外伤构成一级伤残,其应得的伤残津贴和赔偿数额巨大。伤残津贴用于补贴李今后的生活,伤残赔偿金用于抚慰李的精神创伤。然而,由于两起最严重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涉及李的切身利益,他们的父母放弃了而没有得到赔偿,这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是为了李的利益。因此,本案对李父母的处分无效,王父母应代为赔偿李在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但对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是否当然无效存在不同的看法。

由于未成年人还没有长大,他们的思维能力、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设计了相应的保护制度。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我国于1991年9月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号法律,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还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给他造成损失的,应当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处分其财产如果不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就无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处分财产行为确认无效后,适用相互返还原则。所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作为监护人一般也没有责任。但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监护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说明并非所有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当然无效。

从大陆法系制定的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来看,父母权利和监护在未成年人的抚养和保护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在立法上也有明确的区分。然而,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亲权制度尚未在形式上确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归于监护。一般监护和特殊监护没有区别,但父母等同于一般监护人。这种做法本身就有严重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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