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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房产分配协议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雅慈听 时间:2021-10-04 13:16:27浏览141次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分割几种情况差别很大

离婚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感情和家庭关系的变化,房产作为大宗财产往往在家庭财产中占比较高,因此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也是很关键的问题,很多不清楚其中利害的可能会在感情破裂的同时财产受到损失。尤其是很多时候子女结婚婚房为父母出资购买的,如何保障出资人权益是个大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需要注意几个情况:

一、婚前购房的几种情况

1、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购房人名下的房产,这个毫无疑问是个人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根本不涉及离婚财产分割。

2、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也属于购房人婚前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不管是用谁的收入支付的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因此婚后还贷款部份产权人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或者两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

应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可以根据出资比例、还贷比例来进行分割

,但是注意一点房产产权权属不可分割,房产登记的房产产权人和共有权人都是房屋产权人

,但是房子作为实体是没法分成两部分一人拿走一块的。因此获得房产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不仅仅是出资部分,也包括房产的升值部份,这个可以通过评估房产价值来实现。

如果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房产证加上对方名字,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也是要分割的。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的,最好写个出资购房协议,在婚前这个协议只需要父母跟自己子女签订,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约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金额,父母的权利,以及出资购房目的是子女结婚。这样属于父母附带目的的赠与,是以子女结婚为目的的,那么当婚姻解体的时候父母有权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

当然在实际司法判例中父母以子女结婚为目的的房产赠与,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是有协议的一般都能一定程度保障父母的出资利益。

如果父母还参与了偿还房贷,这种情况也不罕见,很多小两口自己财务紧张父母替他们还贷款的,最好用父母账户采取转账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留下付款证据。

二、婚后购房但是出资人有争议的

婚后购房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涉及父母出资的情况,最好想前文说的那样有个协议,很多人觉得伤面子不好意思,其实房产是重大资产,很多普通家庭的全部积蓄都在里面,避免风险和争议并不是什么不好意思的事情。

如果夫妻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也可以签赠与协议约定赠与其中一方,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这种情况下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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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由父亲(房主)与4个子女签署的房屋继承协议是否有效还有一个儿子没有签。

你这个问题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

1、房子在大儿子名下

先看房子在谁名下,如果已经在大儿子名下了。那不用理睬就是了。其实就是老人在生前已经完成了赠与。协议里写了大儿子要给其他人没人2万,也都给了。另一个没签字的不影响赠与的效力。

2、房子在老人名下

这种情况下,等于大儿子还需要继承才能实际获得老人的遗产。那么是需要其他继承人配合的。

在实务中,被继承人在去世前和继承人签订的关于遗产分配的协议,一般来说法院都是认可的。

但不会约束没有签字的继承人。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的这份东西只是遗产分配协议,那么你也无法证明没签字的那个继承人追认过这份协议的。那么协议约束不到他,他的那份按法定继承分配。

如果被继承的这份东西,满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那么也可以视为遗嘱,这种情况下,就无需另一个继承人同意了。直接有效。

所以,你可以根据以上情况自己进行分析。如果房子已经在大儿子名下了,不用理睬对方就可以了。如果还在老人名下,那么先判断一下协议是不属于遗嘱。不属于的话,那么再给3万比法定继承少还是多,少的话,给了就是,让对方声明放弃,并配合继承。属于的话,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依据遗嘱继承。

希望能帮助到你,后续如有问题可以点击下方付费咨询向我提问。

史上最全房产分割归属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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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购房、父母出资购房...

各种情况都有涉及

下面这些信息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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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

1.个人出资

①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②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③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双方平均分割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④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共同出资

①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

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

;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

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③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④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

1.双方共同财产购房

①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

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②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财产购房

①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

一方个人财产

②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

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父母出资

1.婚前父母出资

①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后父母出资

①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③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④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

对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⑤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

对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⑥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屋

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

,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

⑦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

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产赠与

①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②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

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③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即便亦未办理公证或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

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④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离婚后即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

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第三方名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此时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

如果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外,还同时有第三人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①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其他房产

1.福利房

①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改房

①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

一方婚前财产

,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

应认定为共有为宜

。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③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

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

,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法院不予支持

。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3.宅基地房

①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

个人婚前财产

,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

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

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并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

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④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

一般不处理所有权

,而只对房屋的居住或者使用权作出处理;

⑤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由于受到流转的限制,不能通过变卖、拍卖的方式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以

判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

是不是总结的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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