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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过了3年还能起诉吗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乐酒良 时间:2021-10-05 04:43:32浏览74次

承诺了放弃继承遗产,还可以后悔吗

放弃继承遗产听起来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但是“子非鱼,焉知鱼之乐”,生活太过复杂,并不能以自己的想法来揣摩他人的处境。所以小编今天来向大家介绍一下放弃遗产继承的情况该怎样处理。

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

3、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小编提醒:《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如果在遗产处理前不做表示的话,是默认为继承财产的。并且一定要注意的是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放弃继承遗产是一种自愿行为,是不需要争取他人的同意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放弃继承遗产的当事人会后悔,那么他还能要回遗产继承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公款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

所以在遗产处理之后,放弃继承遗产的人是无法在要回来的,而在遗产处理之前反悔,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来决定最终结果。

说出来你可能不信,遗产继承纠纷解决还竟然有这几种方法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当事人选择的解决方法也应该因势而变。那么,遗产继承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关于遗产继承纠纷民事案件

对于遗产继承的案件,关键在于遗嘱是否有效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立遗嘱人必须精神正常智力发育正常,即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因为立遗嘱人患有老年痴呆等症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立遗嘱人如果是在受到他人的恐吓\强制\胁迫等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案件简介

原告宋某甲是被告宋某乙的三儿、被告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的三弟,被告宋某己的三哥。被告宋某乙的妻子、原告宋某甲和被告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的母亲李某于2012年5月7日因脑血栓病医治无效死亡。李某死亡时,已经患脑血病6年、糖尿病综合症16年。李某生前与宋某乙共有下列三处房屋:一处位于瓦房店市新华街道振华委82-2幢、建筑面积为51.82平方米、房号为3-6的楼房、一处位于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孙屯村第一村民组、建筑面积为75.79平方米的五间灰平房、一处位于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孙屯村第一村民组、建筑面积为26.40平方米的一间半瓦房。2010年9月初,被告宋某乙感到自己无力伺候生活不能自理的李某。于是,被告宋某乙于2010年9月4日将自己的五个子女召集到家里研究如何养老。最后,被告宋某乙和五个子女作出如下决定:宋某乙、李某由宋某甲、孙琳夫妇赡养,宋某乙和李某的一切财产由宋某甲、孙某继承。当时,李某没有表态。随后,被告宋某己作出了《赡养老人认证书》记载了上述内容,被告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四人在《赡养老人认证书》上签名,原告、被告宋某乙、李某没有在《赡养老人认证书》上签名(盖指印)。2010年9月20日,被告宋某乙在住所附近的打字社打印了《遗产继承书》。该《遗产继承书》的内容如下:我宋某乙和老伴李某的三处房屋产权及所有家产由三子宋某甲及三媳孙某继承。其他四个子女无继承权。在《遗产继承书》尾部打上了“宋某乙”、“李某”及“2010年9月20日”等字。被告宋某乙在“宋某乙”三个字上盖上了自己的指印。被告宋某乙拿着打印好的《遗产继承书》回家后让李某在“李某”三个字上盖上了指印。李某不识字,不会写自己的姓名。被告宋某己一审辩称:在立《遗产继承书》时我母亲患老年痴呆症,没有辨别能力。《赡养老人认证书》是宋某己及起草的,当时宋某兄妹和父亲都同意.

案件结果

被上诉人宋某乙、被继承人李金凤所立的《遗产继承书》中被上诉人宋某乙处分自己财产的部分有效。

律师时评

该案的争议点时遗嘱是否有效,要看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关于遗嘱实质要件的规定。遗嘱若符合上述要件的规定,则有效。若不符合,则无效。2010年9月4日,原、被告在研究决定如何赡养老人时,李某一言未发而被告宋某丁、宋某己在庭审时提出李某当时神智不清。因此,可以认定李某当时可能因患病处于神智不清的状况。被告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在《赡养老人认证书》上签名的行为只能证明该四人同意《赡养老人认证书》的内容,而不能证明李某因当时神智正常。因此《赡养老人认证书》的内容不能证明李某当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诉争《遗产继承书》系打印形成,虽然打印文件是现代常用的书写工具,但与法律规定的亲笔书写有着本质的区别。被上诉人宋某乙会写字,其打印的《遗产继承书》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书》的形成过程,缺少法定要件,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也没有被继承人李某的签名,现李某的继承人亦对李某所留遗嘱存有异议,上诉人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产继承书》是被继承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被继承人李某所留遗嘱无效。

被上诉人宋某乙均表示,《遗产继承书》是其和老伴真实意思表示,坚持按照《遗产继承书》的内容处理自己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宋某乙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应当认定《遗产继承书》中涉及被上诉人宋某乙的财产部分有效。

案件思考

对于自立遗嘱,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自书遗嘱必须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遗嘱由他人书写,由他人亲笔签字,不属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中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当人,不管是遗嘱的订立程序办理还是选择证人,都可以选择律师为其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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