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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苑兴平 时间:2021-10-05 16:34:32浏览58次

请问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购房合同和产证可以只写一个人名字,需要配偶写产权放弃吗

购房合同可以只签一个人的名字。

办理产权证时时也可以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字。只不过,婚后购房办理产权证是有的登记机关在只登记一方名字的情况下,可能会要求配偶签放弃声明,也存在各个地方业务办理规范的要求不一样。

从法律层面来分析,登记不登记会对房屋产权的性质产生影响:

1、婚后购买的房产,一般来说无论登记双方还是其中一方的名字,首先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购买的房产,若购房款自己来源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只登记了出资人的名字,那么婚后所购房产依然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属于登记方;若是登记双方的名字,那么所购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子女名下的,该房产是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所购房产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所购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所购的房产,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书面的财产协议来约定产权归一方所有或者共同共有。需要注意的是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以登记为准。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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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仅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离婚时有如下处理方式:

1.双方协商一致处理该房产。此时,法律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双方既可以约定该房产归出资人子女所有、归另一方所有或做其他处理。

2.双方无法就该房产的处理协商一致时,按照法律规定,该房产推定为父母仅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产权归出资人子女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处的“全额出资”不仅指父母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形,也包括父母支付首付款并按期还贷款的情形。不论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还是按期还房贷,主张房产构成其个人财产的一方都必须承担证明其父母全额出资的证明责任。此时,采用分期付款的,举证难度较大,原则上需要证明父母向子女支付的款额与子女还贷的款额能够一一对应,才能认定系父母全额出资。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该房产很可能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实名反对

@尚小璇

误导的答案,当然非专业人士搞不懂很正常,后面补充。

先说答案: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写在自己这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特别容易混淆这个问题中提到的情况与其他相似情况,然后放眼看去别人的情况跟自己没区别。比如我随便说几个:

不列举了,事实上还有一些特别情况,比如婚后一方父母卖掉自己的为自己子女购房,实际上真实意思表示是作为家庭住房等等。那么每一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结果都会不一样,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要随便对号入座。

我经常在知乎看到很多朋友在下面误导别人,诸如如下错误谣言

@尚小璇

这位网友说:

通过该网友的描述基本可以判断其房屋是贷款购买,并不是其母亲出全款购买登记在她自己名下,即本文题主所说的情况。因为正常情况下,如果是婚后出全款购买的话,可能因为限购等原因,审查购房资格需要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件来查询配偶一方的购房情况。但并不需要其提供工作证明,提供工作证明一般是用于办理贷款。

那么该网友所说的情况,即便母亲所出的首付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乙方的赠与(实务中有很多法院会考虑首付部分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严格适用法律的话,这块存在争议,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三的时候吴晓芳法官曾表示第七条指的是出全款的情况,部分出资不算。部分出资的情况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即“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还贷部分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题主说的情况和这位网友自己的情况完全是两码事~~

另外补充一点,题主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房屋怎么分割,很多人事后发生其他情形的也不要乱对号入座。比如婚后夫妻之间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的房屋的权属属于共有或者另外一方所有等,再比如婚后耳根子软去房管局加了另外一方的名的,到时候不要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为是你个人财产了,因为你已经又处置了。

综上,专业的事,问专业的人。另,自己确实搞不懂法律规定的不要总是回答专业领域的问题。误导害死人的。天天跟在屁股后面普法都普不过来,当事人总是,某某网友跟我情况一样,在网上如何如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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