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租房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08:46:02浏览118次
张将自己名下的一家街边小店租给了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其中第一个月为装修期,装修期免交租金。
合同签订后,张立即将房产钥匙交给李,双方均未办理书面房屋交接手续。李拿到钥匙后,立即找了一家装修公司来装修物业。
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李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第一年的租金。一个月后,李不交房租,张再三催促李,李都说资金比较紧张,一段时间后一定要交房租。此后,张得知李拖欠装修公司的费用,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张觉得情况不妙,再次找到李,要他尽快交房租,但李还是说没钱交房租,说不想再租房了。
面对出尔反尔的李,张一气之下把它告上了法庭。法院立案后,通知李应诉,但李没有出庭,法院只好进行缺席审判。
庭审中,法院询问张何时将该房产交付给李,是否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张将房产钥匙交给李,但当时未办理书面交付手续。也就是说,张没有证据如期将该房产交付给李。
由于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租赁物已按合同交付给李,法院最终裁定原告张不能举证,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由于当时交付房产时的疏忽,张未能如愿获得租金,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