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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6条案例

来源:租房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09:20:03浏览120次

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供被告经营小型百货商店和餐饮商品;租赁期限10年,从2008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免租期前三个月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免租期内,免租期内的水、电、暖气、共用面积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所有租金免交;但在两年租赁期内,被告提前或因过错解除合同的,被告应按第一年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三个月免租期的租金;原告租用的房屋年租金为550万元,支付方式为第一年提前支付下季度租金,先支付后提前15天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始终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将合同要求面积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没有自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多次拖延拖欠巨额租金。2009年8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结清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本金312.5万元、滞纳金253.6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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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认原告根据合同计算了欠付租金的金额,但声称延迟支付租金是合理的,不属于违约。原告延迟交付房屋,在被告的装修过程中不予配合,甚至延迟装修期,导致被告延迟支付租金。原告故意隐瞒出租房屋是为使用而设计的,不具备从事大型商业和餐饮的基本条件这一客观事实,将办公楼作为商业用房出租。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租金诈骗,导致被告未能按时入住使用房屋并按时完成房屋装修,导致装修期间占用租赁期,造成租金巨大损失和巨额不必要投资;因为他以假装租用办公用房作为商业用房的方式欺骗了被告,也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给被告的继续经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此,被告提出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即原告免租期延迟42天,租金减半。

二、判决结果

(1)本判决生效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解散。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12.5万元,并支付滞纳金152.1675万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4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13939元),被告负担37533元(已交纳35元,剩余37491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原告和被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实际履行,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庭审中发现的事实,原告和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租,其行为应认定为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租金,使原告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现原告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并支付滞纳金,这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应得到本院的支持。但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金额,远远高于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具体金额应酌情减少。庭审中,被告称原告于2008年10月30日实际交付房屋,原告出租的房屋不用于商业用途,但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驳回其抗辩主张。被告基于上述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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