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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怎么样补偿的?怎么样才能拥有宅基地

来源:宅基地作者:刘惜雪 时间:2021-07-25 10:08:23浏览136次

农村宅基地是指个人占用的作为房屋使用的土地。如果拆迁或征用农村宅基地需要补偿,我国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方式是什么?下面由五六懂法网网讲解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能帮到你。

宅基地怎么补偿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对宅基地,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批准。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格确定。房屋置换成新价格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计算方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依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得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单独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安置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但是,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被拆迁人安置在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居民,实施拆迁,并在其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安置有房屋的居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按照居民家庭人口安置。

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居民的其他居民,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居民,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单独审批居民建造的房屋,并按照新的重置价格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认定中的宅基地面积应当依法核定,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承认。

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认定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但确实被居民长期占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在宅基地上使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妥善补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被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被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查处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

其他居民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居民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办法,这里给大家编制一下。我希望《边肖》的编辑能帮助你走出目前生活中的困境。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进一步的需求,您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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