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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有哪些?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征收规定

来源:宅基地作者:师倩秀 时间:2021-07-25 14:58:22浏览64次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向农村的不断渗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越来越多。农村房屋被征收后宅基地使用权还存在吗?

一、宅基地及其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已建成房屋的土地和批准建造房屋的土地。在农村,宅基地的范围一般包括厨房、畜圈等附着物用地,以及照明、通道、天井、滴水、排水设施占用的土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其使用权由村民自己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拥有所有权,作为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受法律保障。除有法律原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剥夺或者侵犯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二是取消宅基地使用权

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取消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意味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不仅脱离了其主体,其他人也没有取得其权利。主要有两种情况:

(1)宅基地丧失。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如果宅基地不能恢复原状,因地震、火山爆发、河流改道、滑坡等自然灾害不能使用或丧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被破坏。当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

(2)国家和集体征收。国家和集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任何人都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相对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强调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客观存在。相对淘汰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放弃而消失。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71条规定:“宅基地权利人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被放弃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农村村民免费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时放弃,但应提前通知宅基地所有者,防止土地资源浪费。

(2)由于转移而灭绝。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原使用者将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村民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申请宅基地。

(3)取消和灭绝。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撤销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村民将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并消失。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取消原设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曾经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此外,宅基地使用者因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的原设定使用权。

在这些灭绝的情况下,只有土地的丧失和国家、集体的征收才能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灭绝。不

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实施的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公平的补偿。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法定征收程序非常严格,如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审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和公告程序等。

一般来说,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因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此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在另一种情况下,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拆迁和采取法律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被征地强制拆迁房屋应由相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地方法院因各种原因不允许参与拆迁,法律不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他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所以,宅基地被强制拆迁时,这种情况既不是协议,也不是司法强拆,拆迁方没有依法完成征收程序。此时的强拆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此类违法拆迁造成宅基地上房屋灭失,不符合因征收而破坏宅基地的法定情形。因此,即使房屋被拆除,宅基地使用权

它仍然存在,农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可以在宅基地上重新建造地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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