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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改变吗

来源:宅基地作者:桓天骄 时间:2021-07-31 11:43:47浏览76次

众所周知,根据第62条第1款,《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宅基地是按户申请的,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首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农民的全体成员。宅基地权利人登记时,可以登记为农民全体成员,也可以登记为其中一人。通常宅基地的登记权利人是户籍户主。那么宅基地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变更吗?让我们通过五六懂法网告诉你

宅基地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变更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宅基地、私有土地、私有山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结合《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可以看出,享有宅基地权利的前提是享有成员权,即农民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

“共同生活”和“农民集体成员”的法律含义不言而喻。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两者密切相关。特别是改革开放前,由于城乡户籍二元管理体制,我国农村人口流动几乎停滞不前,家庭通常生活在一起,往往是家庭成员,具有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这种常见的户口、家庭成员、农民集体成员三位一体的现象,更容易给人一种错觉,以为在农村,同一户籍的人都是拥有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家庭。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居、户籍、失踪、恢复或者其他原因变更户籍的,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账户变更登记不一定以会员权利为基础。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逐渐变得越来越频繁。随着随机时间的推移、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出现了“户口、家庭成员、农民集体成员分离”的现象:一个拥有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家庭,其户籍可能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同时,同一户籍的人当然不具有农民的集体成员权利。

这样,对同一宅基地有权利的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在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的人,因为没有成员权,所以不享有宅基地的权利。

因此,在更新宅基地证书时,登记机关只根据户籍登记的成员增减土地证的“权利人”,可能会导致诉讼。

宅基地的置换造成了麻烦

A市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时,工作人员主动将原登记在户主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到户口本——上所有家庭成员的名下

情况

1992年,广西贾村村民张获得一处宅基地并进行登记。当时注册用户是张。张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两个儿子成年后,分户申请另一个宅基地。

2011年,张的女儿将儿子和女儿安置在张的户口本上。因此,张的户口本有五名成员,包括张本人、他的妻子王、他的女儿、孙子和孙女。

2014年A村行政区划变更,划为城市。某市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根据甲村统一提交的土地证续期申请材料,甲市国土资源局以户口本登记的人口为基础,将宅基地的使用者登记为张及其妻子、女儿、外孙和外孙女。

张认为登记不当,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从权利人中删除其余四人。

评论和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这一条款,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是按户申请的。首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应当是家庭的全体成员。但《土地管理法》并不强制只登记户主或户籍所有成员,两者都可以。那么,宅基地换证时,登记权利人是否可以由户主变更为全体成员?

在实践中,由于户籍转移、出生死亡、结婚等原因,室内成员经常发生变化。按照“一户一房”的原则,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核发新的宅基地证书,并对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者进行审核,特别是在土地使用者人数有增减的情况下。除了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也有物权。如果发证机关在审核中未能核实宅基地的实际权属,必然会影响地上建筑物的物权,引发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换证的理由是行政区划变更。此时,虽然权利载体发生了变化,但不会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化。没有其他原因的,新证记载的权利人应当与旧证一致。

从张的家庭情况来看,二儿子已分家,有另一处宅基地,女儿已嫁已嫁,不和父母同住。以上三人不是父母现有宅基地的共有人。另外,由于张在孙儿孙女出生前就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孙儿孙女虽然将户籍归入了张的家庭,但并不代表他们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笔者认为,如果张某在办理新证时未申请增加使用权,发证部门不应根据户口本上的记载直接增加使用权,而应核实张某的真实意思。是否应该增加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综上所述,在换发新证时登记的权利人应当与旧证一致。申请人提出增减权利人的,发证机关应当对宅基地实际权利人进行认真审查,避免因增减不当造成实际权利人权利受损。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关注五六懂法网网的官方网站,并在线咨询我们的五六懂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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